(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否则,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或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都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