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
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