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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发布时间:2014-07-11 13:57:37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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