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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法?

发布时间:2014-07-11 14:29:45


    询问证人必须依法进行。

    (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的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

    (3)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5)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

    (6)证人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的,侦查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的规定,为了保障报案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如果他们不愿公开自己的和报案、举报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7)对特别需要保障诉讼权利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保护。

    (8)询问证人应当注意适当的方法。

    (9)询问证人应当《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作笔录,使收集的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语言可以进行录音,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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