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根据法律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
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②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③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④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⑤夫妻一方因公残疾,评为二等四级以上残疾;⑥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