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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中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有什么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14-07-14 14:43:51


  我省根据法律授权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②男方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③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赡养女方和父母;④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⑤只有一个女孩的。

    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村户口的生育条件也适用于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夫妻。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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