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电话调解了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节省了诉讼成本,收到了原被告一致满意的良好效果。
原告系鸡冠区某个体业主,被告系湖北某畜禽有限公司,因被告发运给原告的鸭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在被告赔偿2.5万元损失费后,要求被告再赔偿2.4万元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对此非常气愤,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坚决不同意赔偿。承办此案的法官杨桂波考虑到被告出庭路途遥远,将耗费很多人力和财力,为减轻外地当事人负担,她设法通过电话调解此案。为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她首先详细熟悉案情,经过数次与原告当面交谈、与被告电话沟通,在充分了解纠纷成因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向原被告析理讲法,阐明了调解结案的益处和判决结案双方分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使原告清楚地意识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其自愿降低了诉讼请求的标准。法官又设身处地地向被告说明了开庭需支付数额不小的差旅费等费用,启发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接受调解。经过法官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和引导双方直接沟通,逐步缓解了矛盾,缩小了诉辩差距,终于达成了被告赔偿5,000元、原告撤诉的口头协议。为防止因此事再起纠纷,在法官的指导下,采取原被告互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原告在调解的次日收到了赔偿款并当即撤诉。
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他们一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处处为他们着想,处处为他们创造方便条件,由衷地赞扬鸡冠区法院履行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