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葛某、宋某是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妻,家境富裕,生活条件较为优越,其诉讼请求就是为了让其女儿每月回家探望一次。
原告宋某与被告葛某某是母女关系,多年来二人一起经营诊所,双方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2013年原告宋某突发脑出血,后经抢救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在抢救宋某时被告葛某某与其妹妹发生纠纷,之后就不再回家看望母亲。病中的宋某十分想念与她共同经营诊所十几年的女儿葛某某。但葛某某坚持不回家看望母亲,年迈的父母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葛某某告上了法庭。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葛某某拒不到庭,于是法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葛某某每月回家探望一次二原告,探望时间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这是一起关于精神层面的赡养判决。从这个案件反应出老人不仅需要物质层面的赡养也需要精神层面的关爱。以往孤独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因为法律无明确规定,无法得到支持,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老年人的此项诉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意见是赞成精神赡养是法律问题,赞成者认为,《婚姻法》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上述法律规定包含了精神赡养的内容。所以精神赡养应该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是反对精神赡养是法律问题,反对者认为,精神赡养应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明确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质要求那样量化,即使法院裁判后也往往会因精神赡养的特殊性而无法执行,反而会削弱司法的权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最朴实的道德理念。虽然关于老年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请求有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还是属于道德范畴,把道德问题法律化也让人担忧,毕竟道德不是法律,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问题要通过法律解决,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不符合设立法律的宗旨。故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