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诉讼开始后,被提起诉讼(即本诉)的被告人以提起诉讼(即本诉)的原告人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被告人在反诉中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提出,且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
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因此法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尽量一次解决纠纷。同时,反诉又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同理,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