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
一、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二、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果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则双方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
四、在特别程序中,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
五、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