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生活中,有的债务人,面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是积极的偿还,而是怀着侥幸心理逃避和转移财产,结果触犯了刑罚,身陷牢笼后悔不已。
被告人王某某与栗某某因欠孙某借款,被孙某于2015年11月9日诉讼到鸡冠区人民法院,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栗某某偿还孙某欠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397 800元等。判决书生效后,孙某到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8日,法院依据孙某的申请于同年6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公告送达。而被执行人的王某某却于同年7月18日到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将其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48.45%股份中的38.45%股权转让给其夫妹栗某1;将10%股权转让给其子栗某2,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案件起诉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孙某的委托人姜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姜某某表示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主动与姜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告诫世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彰显法律权威。通过审判,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