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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报复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8-10-31 10:40:25


    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时,本应互相谅解妥善解决,有人却狭隘心理报复别人,最终触犯法律,失去了自由。

    2018年1月7日凌晨1时51分,因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董某某、董某1、苗某某经事先联络,由苗某某驾驶董某1提供的车辆,董某某,董某1负责指路,三人来到鸡西市鸡冠区祥光月秀一期利民路与月秀街交汇处,由苗某某持董某某事前准备的镐把,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GEXXXXX的东南菱悦牌轿车前后挡玻璃、机盖、行李箱盖等处砸坏,后三人驾车离开。损失价值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5 955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侦查,三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董某1、苗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董某1、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本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被告人董某某、董某1、苗某某拘役三个月。

    生活中,提倡和谐与团结友爱,与人相处产生矛盾时,多理解和谅解对方,彼此多退让一些,退一步海阔天空,才能构建美好和谐平安幸福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宋静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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