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同学李某某、杨某某在鸡冠区某串店饮酒时,因饮酒过量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在串店闹事,串店业主高某某因拨打电话报警亦遭到王某殴打。后接到报警的鸡冠区公安分局南山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辅警范某某、马某、法某赶到现场时,王某手持菜刀坐在串店厨房的地上,民警让其放下菜刀,王某不听劝阻,反而将菜刀扔向民警,致使张某某、范某某受伤。后王某被民警制服并带回派出所。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唇部损伤;范某某头部外伤、右额部刀割伤均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委托家属赔偿张某某、范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的国家,每名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只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才能共同建设一个美丽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