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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司机,请慎重驾驶

  发布时间:2018-11-12 15:02:23


    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庞某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0月2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黑GAXXX号小型面包车,沿鸡图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行驶至立新矿大门门前时,未避让横穿道路的行人,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撞倒,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恒山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张某某此交通事无责任。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吕某某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鸡西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肋骨多发骨折、左锁骨骨折、肺挫伤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车辆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因此,慎重驾驶车辆,是珍惜生命,关爱生命的必然使命。

责任编辑:宋静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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