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别人发生矛盾,竟然纠集四名朋友来帮忙打架,结果导致自己和朋友都触犯法律,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2017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崔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二人通过电话约定了时间、地点打架。2017年1月21日13时在鸡西市某中学附近的一台球厅门前,被告人郭某某纠集了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四人,崔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纠集了金某某、姚某某、陈某某、万某、吴某某、石某某、陈某、史某某(以上八人另案处理)、盖某某、王某某、孙某(以上三人未满十六周岁)等十三人,双方在约定时间来到约定地点发生斗殴。殴斗过程中郭某某、于某某、王某、赵某、陈某某五人手持台球杆,石某某手持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事先准备的白龙管,吴某某在斗殴过程中从地上捡起半截台球杆,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召集人员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居住地司法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可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故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年轻人都比较讲究义气,遇见朋友有困难都愿意帮忙,但是如果了触犯法律,却是帮了倒忙,最后害了朋友更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