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案件,依法维护了未成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经鸡冠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王某1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 500元。2018年5月8日,王某某支付900元抚养费后未再支付。王某某以辩称母亲生病、银行信用卡贷款、工资收入低为由不能按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刘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某本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其辩称母亲生病、银行信用卡贷款、工资收入低为由不能按协议履行,王某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其在离婚协议签字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不足的抚养费数额应补齐。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1拖欠的抚养费600元;自2018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1抚养费1 500元,至原告王某1独立生活时止。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这种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离婚后的父母,应该必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