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为农民工讨回了工资,维护了其合法权利。
2012年8月,孙某某在承包某园区的部分工程,陈某某受雇在孙某某处从事力工,约定日工资为120元。2012年10月份,孙某某拖欠陈某某工资440元。陈某某多次找孙某某催要,孙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在欠条上签字,承诺过完春节后的5月1日将所欠工资偿还陈某某。但孙某某一直未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陈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孙某某应当按约定给付劳务费。故陈某某要求孙某某给付劳务费4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劳务费440元。
现实生活中,一些雇主利用农民工们的善良和真诚,往往拖欠和拒绝给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特别普遍,因此,建议农民工朋友们在遇见此类纠纷时,积极到法院和劳动监察部门主张权利,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