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朋友之间的普通借款纠纷,因为二名被告躲避偿还,因此诉讼到法院。
李某某与刘某某系同学关系,杨某某与刘某某系亲属关系,双方之间成为了好朋友后,杨某某、赵某某向李某某借款300 000元用于购买铁粉,2009年1月20日,杨某某、赵某某为李某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2分,利息按月支付。2014年7月,杨某某、赵某某偿还原告本金30 000元,但未支付过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二被告提供借款300 000元,二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30 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杨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70 000元、利息30 000元,共计300 000元。
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在遇见困难时,应当合理采取有效办法积极解决,不应当躲避和拒绝,那样,不仅仅的欠下的是债务,更是对真诚友谊的亏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