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因:保险合同具有符合性(格式化)和射辛性(一方履行义务的偶然性)和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这一原则,即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①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其告知范围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②履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内遵守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①履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②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有学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禁止抗辩”, 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这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