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红星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红星法庭将此案引入庭审监督团参与庭审模式,听取陪审团成员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在合议庭及庭审监督团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原告申请撤诉,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李某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二被告将位于红星乡红星村由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户房屋以15万元价格卖给原告。该房屋预计竣工日期为2013年2月,但至本案开庭前,工程仍未竣工,经红星村委会证实工程已停工,开发单位无法联系。原告以被告不能交付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返还原告15万元购房款。被告则以不存在解除转让协议的情形和事由、无证据证实房屋无法交付为理由,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庭上,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核实;庭下,监督团成员紧张讨论,梳理案件评议意见,法庭上下形成了“同审同议”的良好氛围。
院审管办主任王薇参与了案件的全程审理,对红星法庭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纠纷引入陪审监督团机制的做法表示认可,并从审判人员驾驭庭审、审判组织及陪审员反响等方面对案件的庭审质量给予了积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