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
发布时间:2014-07-24 10:2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办案民警制作《交通事故抢救支付(垫付)通知书》电传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的分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问题,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后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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