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作为国家用以惩罚犯罪的制裁措施,其本身并没有目的性可言,通常所说的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在我国普遍认为:1、否认惩罚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惩罚性是刑罚所固有的属性,不可能又成为刑罚的目的;2、刑罚不再以消灭犯罪为目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极其复杂的产生原因,既有个人的生理、心理原因,又有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而刑罚作为控制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将消灭犯罪作为刑罚目的,是对刑罚期望值过高的表现,是不现实的;3、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关于刑罚的功能,一般认为刑罚具有以下几项功能:1、剥夺功能,又称惩罚功能。刑罚的剥夺功能是刑罚固有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刑罚的基本功能,它从刑罚产生之日起就客观存在;2、威慑功能。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3、改造功能。改造功能是近代刑法思想发展的产物,是与近代意义的监狱制度相联系的刑罚功能;4、安抚功能。是指国家通过对犯罪确定和执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报复愿望,可以平息或缓和犯罪给被害人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激愤情绪,使他们在心理上、精神上得到安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