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刑的适用及完善。自由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五种主刑中,有四种属于自由刑。由于刑事立法的原因以及自由刑自身的缺陷,使司法机关在自由刑的适用中产生以下一些问题:
(一)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过宽。1997年刑法将其适用面作了较大扩展,使我国刑法明显表现出重刑化倾向。
(二)现行无期徒刑的减刑制度不科学,使无期徒刑的威慑作用大大降低,更背离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对无期徒刑的减刑作出明确的、严格的限制。
(三)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偏低以及法定刑幅度过宽和失衡的问题。首先,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只有15年,明显偏低。其次,刑法分则对一些犯罪所规定的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过宽,有的上下相差7年,有的甚至相差10年。第三,我国刑法中某些罪种之间有期徒刑不平衡。
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期提高,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限制在上下限之间不超过5年,争取使同种犯罪行为的处刑在全国范围内趋于一致;还应考虑改革有期徒刑的执行方法,逐渐实行执行刑罚社会化、开放化。
(四)适用拘役、管制等自由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拘役虽然剥夺受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严重的缺陷。首先,拘役适用对象主要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初犯与偶犯,然而为了剥夺其短期自由,将他们羁押在聚集较多恶性犯罪分子的特定场所,客观上易造成恶性感染;其次,拘役刑不足以发挥自由刑的威慑功能,因而不足以使意欲犯罪者产生畏惧感,更不足以阻止其再犯罪;最后,拘役刑不足以发挥自由刑的教育改造功能。
建议:严格控制拘役刑的使用。应当在法律上确定拘役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的地位;对审判时不满16周岁的,以及未满18周岁的初犯、偶犯,一般不处以拘役刑;充分发挥其他刑种的作用,如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要时可以用罚金刑代替拘役刑。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是我国的一个独创。在新形势下,管制刑的适用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名存实亡。首先是管制的执行失去了人民群众监督配合的基础;其次,现行的管制制度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最后,由于管制刑客观上存在着难以执行的因素,因此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极少选用管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