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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4-07-28 15:26:4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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