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缓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暂缓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性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