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主要是查明:
其一,担保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虽然各方当事人都一致同意进行担保,但都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的情况。比如:被执行人采用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诱使他人自愿或违心担任担保人的、被执行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以他人存放在担保人之处的财产冒充担保人的财产,从而提供“担保”的,等等。
其二,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应等于或大于被执行人标的的价值。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是按其现有价值计算的。如有的产品按生产时的价格计算,而现行市场价已下降;有的设备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未除去折旧费;有的物品因长期堆放,其使用价值已下降;等等。
其三,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