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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涉毒人员收治期间可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07-29 10:49:23


    1、 因刑事拘留、逮捕被收治的,应予以折抵刑期。

    2、 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被收治的,应予以折抵刑期。

    3、 因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被收治的,如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的事实理由系同一行为的,应予以折抵刑期。

    4、 因执行判决(包括判决生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被收监执行等情形)被收治的,如果在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因新罪、漏罪被判决的,需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时收治期间应予以折抵刑期。对因执行判决被收治的,应视为被收治人被羁押而实际服刑。这样才能对被收治人客观上造成的人身自由损害予以正当救济,保护其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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