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内会议。在开庭之前,审判长可能与双方律师召开一次庭内会议。在庭内会议上,审判长将和双方律师一起讨论本案的解决途径,审判长甚至可能提出自己对解决该案的建议。在有些案件中,双方可能在庭内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如达不成协议,此案将进行开庭审理。
2、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然后开始举证,法院传唤原、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作证采用交叉质证的方式进行。原告或被告向其自己一方的证人提出问题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过程称为“直接询问”。原、被告律师向对方的证人提出质询的过程称为“反质”。在各自的证人被传唤之后,原、被告对自己的陈述作最后的概括。结束陈述后,案件将送法官或陪审团审查。
3、裁决前的调解。在法院做出裁决前,双方律师或法庭将尽力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在有些情况下,争议可能在开庭期间,或在休庭时,或在原、被告双方听取证言后得到解决。
4、缺席判决。对于原告的起诉,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起诉进行裁决,这种申请称为缺席判决请求。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宣誓书,声明起诉的金额是债务人所欠的已到期债务,原告需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