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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理清责任 及时判决

  发布时间:2014-08-07 15:54:30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意外伤害时有发生。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判决一起因掉入检查井受伤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了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原告刘某系市环卫局职工。2013年6月30日晚22时左右,原告刘某下夜班与同事王某某回家,行走到安惠街时,掉入被告单位负责管理的井盖缺失的排水检查井内,造成左肩外伤、左胸部外伤、闭合性胸外伤并左侧多发肋骨骨折。

  法院认为,被告对排水检查井疏于管理,对丢失的井盖没有及时安装,致使路过此处的原告坠入该检查井内,造成身体损伤。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行走过程中,没有观察路面情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判决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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