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被告某学校高中学生,花季少女,因为一场意外,造成周某残疾,终生悔恨。
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组织学生到娱乐中心舞蹈演出。周某等人到达演出地点后,带队老师要求学生到门外大厅将节目再排练一遍。随着老师的指挥,学生开始排练,周某在跳第二个动作时,不慎将右腿扭伤,周某“妈啊”一声坐到了地上。带队老师上前询问周某“腿痛不痛”?周某说“很痛”。带队老师要周某坚强点,演完后再送你到医院,否则影响集体荣誉。这样,周某咬牙跳完舞蹈后,才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周某的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股骨下侧髁骨挫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终生不能从事舞蹈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组织学生演出,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在原告受伤后,不但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反而让原告继续演出,造成原告伤害结果进一步加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