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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违法传销行为 诉请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07 15:55:42


  被告于某经黄某介绍,成为泰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顾客,购买了该公司经营的“福源春”等商品,并收到公司返给自己一定数额的红利。被告于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就找到好朋友李某,称该买卖利润可观,只要发展两名顾客加入该公司,不但可以收回成本,还可以净赚10 000元。在于某劝说下,原告李某次日到于某处,在于某提供的泰福源商贸有限公司顾客登记表和订货单上签名,将自己银行帐号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给公司。之后向公司汇款12000元,用于购买该公司的产品。之后,泰福源公司将产品寄到原告处,将返回的利润直接汇到原告的银行卡内。之后,原告先后找到多名亲属朋友,要求加入公司。亲属朋友均以系传销为由拒绝加入。此后,公司没有再为原告返还利润。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于某返还原告的投资款1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泰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福源通等产品,公司返给购买者一定数额的金钱,符合购买实物,消费利的传销性质,属违法行为。原、被告未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均是传销的受害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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