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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发布时间:2014-08-08 13:46:58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正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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