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对资款人从事贷款业务规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有:(l)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①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②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文件的; ③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④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或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休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等等。 (2)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不得为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