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布时间:2012-10-24 14:05:39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自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计算的方法是: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迟延履行期间×2倍=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数额。该数额,由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也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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