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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24 14:23:57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或者是再审,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由制作该裁定书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以及由公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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