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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严格规范审理监外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2-10-26 08:31:52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我院审监庭高度重视监外执行工作,强化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审核把关,从程序和实体上进一步规范监督审核,有效提升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哈尔滨市松北区的王丽兰,因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后因其正在哺乳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刚回家时,王丽兰心里压力非常大,害怕周围人笑话她,家人也非常担心,承办人李旭波前去哈尔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转化和教育工作,帮助她摒弃悲观、消极思想,树立起积极的人生态度。在王丽兰的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到期前,我院审监庭对刑庭发出通知,告知王丽兰的收押时间,之后刑庭办案人与王丽兰本人联系,在2012年8月3日王丽兰和爱人主动来到我院审监庭报道。刑庭对王丽兰采取了强制措施。这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顺利审执完毕。避免了罪犯脱管,也防止罪犯重新犯罪,及时的对其进行帮教,有利于他们改造,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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