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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午休时间调解 感动当事人息诉止争

  发布时间:2012-10-26 08:34:31


  2012年6月2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葛志文驾驶黑G-10003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鸡西市鸡冠区腾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腾飞路腾飞蓄电池厂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的行人李月娥相撞。造成李月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6月26日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月娥符合被运动的钝性物体(机动车)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志文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月娥无责任。2012年9月6日下午,刑庭审判人员利用午休时间给当事人调解,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争议较大,经过多次调解未果,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由于我院新址离市里较远,为方便当事人,他们利用午休时间给当事人调解,他们与当事人心贴心、心交心,切实从一点一滴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用真诚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感动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息诉止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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