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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未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是否必然导致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2012-10-26 08:59:48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5日14时许,王某在某市场二楼布艺店门前与李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一起,后被拉开。王某的哥哥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告知王某和李某对受伤情况进行拍照后,二人分别到医院治疗。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李某进行了人体损害鉴定,结论为:“伤者右侧第5根肋骨骨折,闭合性胸外伤,头部外伤的诊断成立,为外伤所致。李某损伤属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前,向王某告知了被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应享有的权利。现王某提出公安机关对自己进行传唤时未通知其家属,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传唤时虽未通知其家属,但对其传唤时所作询问笔录中已表示要通知王某的家属,并询问联系方式,但王某明确表示无需通知其家属。故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理由,判决维持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意见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公安机关在对王某进行传唤时未通知其家属是否系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具体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王某传唤时所作询问笔录中已表示要通知其的家属,并询问联系方式,但王某明确表示无需通知其家属。因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确放弃权利,并拒绝供其家属的联系方式,所以公安机关将此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后,可以不予通知王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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