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孙某向某保险鸡西支公司投保了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4 900元。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1 900元。某保险鸡西支公司向孙某提供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终身寿险与重大疾病险均系独立的保险条款。其中终身寿险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为“身故或身体全残”,并未附加选择赔付条件。重大疾病险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为“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和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2017年12月17日,孙某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某保险鸡西支公司按重大疾病险赔付了保险金10万元。2018年9月20日,孙某病情加重,向某保险鸡西支公司申请赔付终身寿险保险金。某保险鸡西支公司以终身寿险与重大疾病险只能赔付一项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诉讼中,本院依据孙某的申请,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的病情是否符合终身寿险合同中的全残标准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黑普[2018]临司鉴字第7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某所患疾病后遗现状,认为符合《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条款》中“身体全残”的条款规定。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孙某支付鉴定费900元。
争议焦点
附加险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及于主险。
裁判结果
鸡冠区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虽然附加险是主险的从合同。但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障内容并不相同,从其内容和作用来看,两个保险的地位彼此独立,相互平等,两者既不相同也不兼容。某保险鸡西支公司即然对两个保险各自独立收取了保险费用,那么就不能免除对每个保险的免责情形应尽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两个保险条款各个独立,而终身寿险中并没有赔付重大疾病险保险金后就不予赔付终身寿险保险金的免责内容。现某保险鸡西支公司以重大疾病险的免责条款来作为终身寿险的免责条款,不能起到某保险鸡西支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在终身寿险中已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
综上,现孙某已符合终身寿险的赔付条件,某保险鸡西支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对孙某不产生效力。而孙某所支付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法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故本院对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即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将该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对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解释说明,使投保人能够真正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如果未尽到上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办案心得
本案中,某保险鸡西支公司即然对两个保险各自独立收取了保险费用,那么就不能免除对每个保险的免责情形应尽的提示及说明义务。终身寿险中并没有赔付重大疾病险保险金后就不予赔付终身寿险保险金的免责内容。现某保险鸡西支公司以重大疾病险的免责条款来作为终身寿险的免责条款。不能起到某保险鸡西支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在终身寿险中已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