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是居民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因漏水原因不同,赔偿的责任主体就不同,而生活中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及供热公司、房屋开发公司、业主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导致住户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进而引发一系类的矛盾。
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2018年10月7日,原告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D-6-3-3房屋屋顶漏水,导致室内受损,经查楼上403房屋地面没有水渍,随后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及供热公司人员均来现场检查,均称与自己无关,后供热公司将供热进水阀关闭,漏水现象停止,之后打开供热进水阀未出现漏水现象, 403房主不认可系其过错导致房屋漏水,物业、自来水公司、供热公司亦称与自己无关,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403房主、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供热公司赔偿其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寻找漏水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如因楼上业主装修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的房屋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楼上业主赔偿;如漏水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属于公共设施造成的漏水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如是自来水主管道漏水,由自来水公司承担;如是室内裸露供热管道漏水,由供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是室内隐蔽工程漏水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办案人将原告及楼上业主、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供热公司相关人员约到现场,一起寻找漏水点,经过一上午的查找,最终确定漏水点系楼上业主室内隐蔽的供热管道漏水,该房屋系老房屋,已过质保期,因此应由403业主承当303业主的损失,找到漏水点后,办案人向403业主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403业主当场表示愿意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成功化解矛盾。因此,邻里之间房屋出现漏水,双方应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寻找漏水原因,确认责任主体,妥善解决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