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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12-02-28 10:39:32


  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刘某,被告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5日,一台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在行驶途中与原告乘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与摩托车司机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127.65元。原告多次向轿车车主,即该车的交强险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置之不理,后来则避而不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所造成的上述损失直接给予赔偿。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不超过“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但此次事故的受害人为二人,摩托车司机已住院四个多月仍未出院,其损失尚无法确定,一旦两人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则保险公司有可能不需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据此,为避免给保险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摩托车司机尚未出院的情况下,被告不能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原告对其损失应向被保险人索赔,然后再由被告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或待摩托车司机出院后,由被告对二受害人直接进行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中基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金”两个法定要件成立,使保险公司完全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向原告直接赔偿保险金于法有据。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关于“不能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理由于法相悖,应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比例,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事故赔偿限额内“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直接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127.00元。
  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驾车撞人后,既不向受害人先行赔偿,又怠于向保险公司为受害人请求保险金的现象并非鲜见,也有的受害人需要与被保险人讨价还价,打官司,仍难以得到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逃避或死亡,而其他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也不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的利益保障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我国法律赋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具备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符合《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要求。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实现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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