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有权力选举人民代表、国家干部等,也有权力被选举权成为人民代表、国家干部。选举权何被选举权是基本的政治权力,是保证妇女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途径。
为了保障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必须保证有适当人数的妇女代表。另外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体现在基层自治自治的名额中,法律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适当的妇女成员名额。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应适当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候选人是妇女为由拒绝任用,法律强制性保障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两道成员。同事,国家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