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0 日,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矛盾激化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
原告刘某驾驶奔驰牌轿车沿桥东巷北向南左转弯上兴国路时,与西向东直行由李某驾驶的吉利牌轿车相接触,致双方车辆损坏。鸡西市鸡冠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达不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办案法官褚连英了解到情况后,意识到双方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无争议,只是被告李某没有及时履行赔偿,才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该案调解解决的可能性较大,于是从情、理、法入手,在不进行车损鉴定的基础上,从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出发,进行耐心的调解工作,最后,在立案仅七天的时间,调解结案。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