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如何进行 最多可以交换几次证据
发布时间:2012-11-05 10:13:56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但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