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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自助行为是否适当

  发布时间:2014-09-15 16:12:57


  [基本案情]

  刘某家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跟进李家菜地,李某以刘某的羊损坏了自己地里的庄稼为由,将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协调,李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刘某先赔偿其损失。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返还财产,李某以刘某须先赔偿损失抗辩。

  [意见分岐]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损失是刘某的羊造成的,刘某应当为其羊给他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李某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损害并保存证据,将刘某的羊牵回自己家中,属于合法自助行为,为了保证李某的损失得到赔偿,在刘某赔偿损失之前,李某在权拒绝返还刘某的羊。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对自己的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这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的非法侵害。虽然李某于紧急情况下牵回刘某之羊的行为属于合法自助行为,但在确定羊之主人并且紧急情况消除之后,李某并不再具备扣押刘某之羊的合法理由,李某属于侵犯刘某之物权的行为,刘某可以请求李某返还。至于刘某的羊给李某造成的庄稼上的损失,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害结果后,李某可以基于侵权之诉请求刘某赔偿其损失,但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所有物返还之诉的正当抗辩理由。因此,李某不能以刘某未赔偿其损失为由拒绝返还刘某之羊。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一起以自助行为保护自己财产免受侵害的典型案件。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求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对于自助行为,我国无相关法律规定,其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相同。其区别在于,自助行为保护的是自己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包括保护他人的权利;自助行为保护的是自己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包括保护他人的权利;自助行为在实施前,通常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一种债的关系,而正当防卫和紧急在尚未实施之前没有这种关系。

  本案中,刘某对羊享有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物权以对物的直接管住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物权具有排他性。但当刘某的羊跑进李家菜地时,对李某的庄稼就造成了侵害。在此情形之下,李某有权采取自助行为将刘某之羊牵回。但在确定羊之主人并且消除了对庄稼侵害的紧急情况之后,李某并不再具备扣押刘某之羊的合法理由。此时,如果李某于紧急情况消除后还继续占有刘某之羊,那该行为便属于无权占有行为,反而侵害了刘某对羊的所有权。

  本案中,刘某可以所有物返还之诉,请求刘某返还其羊,这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同样,李某对其享有所有权,刘某的羊坏了李某的庄稼也就是侵害了李某对庄稼的所有权,刘某应当对其羊的举动负责。但由于庄稼已经被损坏甚至不存在,所有权因标的物之消灭而灭失,李某无法请求刘某返还所有物,只能请求刘某赔偿其损失,此时,李某对庄稼的支配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损失同样属于物权的救济手段之一,也体现了物权法律关系。因此,刘某和李某之间关于赔偿庄稼损失的争议也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但这两个争议属于两个独立的争议,不构成同一案件中的抗辩理由,而应分别处理。在本案中,李某应当返还刘某之羊。但本某可以在返还刘某之羊后,另行提起侵害物权之诉,请求刘某赔偿其庄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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