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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鸡冠区法院:夫妻是否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04 15:18:25



    基本案情:

    姚某与李某于201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17日离婚。宋某系李某母亲。姚某、李某通过宋某认识张某,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关系。2014年3月16日,姚某和李某通过宋某向张某借款20 000元,张某将家里存放3 000元和从中国邮储银行取出的17 000元,于当日交付给姚某和李某。2014年8月17日,姚某和李某又通过宋某向张某借款20 000元,张某于当日从中国邮储银行取款20 000元交付姚某、李某。姚某、李某向张某出具两份借条,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两份借条写在同一张纸上,姚某与李某借款用途为耕地买种子、化肥等。宋某作为证人在两份借条上签字。2017年12月10日,姚某通过中国邮储银行向张某汇款,偿还借款本金10 000元。2016年1月16日,姚某让李某还张某借款本金10 000元。张某称,2份借条是李某手写,姚某也在现场,宋某应该是保证人,但书写时写成证人。庭审前,通过电话联系李某,其认可与姚某共同向张某借款40 000元,两份借条系与姚某共同书写出具。

    争议焦点:张某要求姚某、李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及金额分别是多少。

    裁判结果:被告姚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 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5 746.67元,本息合计55 746.67元。

    法官说法:因姚某、李某向张某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耕地,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姚某、李某应连带向张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对于借款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因该标准及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 姚某、李某应按约定向张某支付利息。本案中,张某想让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却写成了证人,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办案心得: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遇见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只要是登记结婚的夫妻,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在借款过程中,无论借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书写,只要该笔债务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就要共同偿还。那么如何区分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院首先要看债务是否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双方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还要看举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用于家庭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父母赡养、医疗保健等事宜,那就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宋静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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