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案件的查证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要求其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书》,并同时提交支持其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
二、异议受理及审查期间,执行合议庭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中止。
三、案外人异议的审查采用听证会形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异议主张,不提出抗辩的,可以不举行听证。
四、案外人有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举证的义务,相关当事人有权抗辩。案外人的异议主张和请求应当在听证会前固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前进行交换。
对案外人异议的证据审查参照《最高人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员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向案外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举证通知、证据交换通知和听证会通知,并向案外异议人以外的当事人送达异议收副本。
六、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应就案外人及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应责令案外人及案件执行当事人阐明意见、提交相关证据,并当庭对证据进行质证。
七、合议庭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并在听证会后20日内对案外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作出处理快定。
八、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对争议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经逐级审批,3日内解除对该财产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