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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让劳务人员不再惧怕争议

  发布时间:2019-07-25 16:19:16



    档案对每个人来说至关重要,记载着个人的学习、工作经历,是个人必不可少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档案失效或丢失就会带来很多麻烦。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因档案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的案件。

该案件原告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得到不予案件受理通知书,之后原告将某单位诉至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并且通过调取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卷宗进一步了解到因某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原告档案被修改,现在属于无效档案,导致原告因为档案问题无法办理养老保险事宜。

    为了让当事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承办法官请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坐下来面对面答疑解惑,提出可行性办法且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态度作出了明确的表示。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小编借此机会也想大家说,个人档案,原则上是不能存放在个人手中的,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落到了个人手中,必须尽快交到单位里。因为人事档案记录着每一个人工作、学习、政治表现、奖惩等方面的重要材料,是审核工龄、审核个人政治思想表现等的重要依据。新单位入职审查,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政审,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及婚姻状况证明等等都会用到人事档案;员工工龄的认定和退休工龄的审核也要用到人事档案;申请经济适用房时也必须到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工龄证明。如果因档案问题发生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节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妥善应对和调解众多的劳资矛盾案件,如何让劳务人员了解问题所在,成为我院要面对和破解的难题。鸡冠区法院民一庭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大力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普法宣传,以及对劳务争议案件当事人的问题解答。

责任编辑:宋静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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