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执行局管理工作,严肃执行纪律,改进执行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1.全局执行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既省高院执行人员纪律守则。
2.严禁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三同”,异地办案确需当事人一同前往的,必须经执行局局长批准;严格执行外出办事制度,严禁借外出办案之机游山玩水;差旅费按规定在本单位报销,禁止搞特殊化。
3.不准乱收费和挪用、占用执行款物;不准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4.严禁案件承办人在家及其他非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说情,代邀吃请,代转钱物。
5.严禁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邀请,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消费场所的活动。
6.不准参与企业清欠,利用特权搞有偿服务和乱拉赞助。
7.不得经商,不得在任何经济实体中兼职,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从中谋利。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8.不准到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交付的各种费用。
9.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探询案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不得与有关人员“打招呼”,不得泄露案件内部讨论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回家。
10.不准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抬高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的价格和超标的执行。
11.严禁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贿受贿,以及勒、拿、卡、要、报;严禁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乱拘留、异地拘留被执行人和滥用强制措施,随意使用枪支、械具。
12.严格遵守最高院和省高院两个“八不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报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