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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购车纠纷不用急 法官帮你来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20 13:56:03


    2019年4月22日,原告窦某某(甲方)同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乙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被告销售的IX35轿车一辆,价款116900元,并交付保险费5500元。2019年4月27日交付购车款116900元,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诺28-35天内给付车辆。窦某某向被告某公司交付购车款及保险费后,某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向原告交付车辆。2019年6月15日,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为窦某某出具一份保证书:“窦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全款够买一台IX35,车辆全款价格116900元,于2019年5月31日交车,未按期交车,经双方协商,赔付客户2000元违约金,并承诺客户于2019年6月15日提车,由于公司原因未按期交车,又经跟客户协商,最晚于2019年6月20日提车,若未按期交车,公司承诺将车款全部退还给客户,并赔付违约金5000元整。”2019年7月8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原告出具一份保证书:“客户:窦某某,本公司承诺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交付客户所购车辆,若逾期未交付,公司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至今,被告仍未退还原告购车款。

    庭审前,红星法庭承办法官积极耐心听取当事人诉求,并认真查看相关证据,详细了解双方的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在法庭进行沟通,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并向双方释法析理,积极劝导双方当事人,最后原、被告双方在公平公正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意见,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当事人缩短了审理时间,用最大限度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宋静    

文章出处:红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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